福建省住建廳與省安監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意見》
近日,福建省住建廳與省安監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意見》,對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明確主體責任。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幕墻安全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既有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既有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一致,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幕墻安全維護工作,安全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并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安全維護費用作出明確約定。
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玻璃幕墻安全檔案,發現未開展排查或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安全維護責任人,要向社會公示并責令限期整改。
三是強化源頭控制。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層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墻;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對直線路段處,不得采用玻璃幕墻。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水平或傾斜倒掛式的玻璃幕墻,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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